(2015)杭桐执民字第31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桐庐利泰贸易有限公司与桐庐德怡针织厂、吴春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利泰贸易有限公司,桐庐德怡针织厂,吴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1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桐庐利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凤,总经理。被执行人桐庐德怡针织厂。。负责人陆德良,厂长。被执行人吴春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1向被执行人桐庐德怡针织厂、吴春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桐庐德怡针织厂、吴春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桐庐德怡针织厂、吴春莲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委托杭州裕鼎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桐庐德怡针织厂负责人陆德良所有的奥迪牌FV7203TFCVTG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090666,车架号为LFV3A28KXA3046777,排量为1984ml,仪表显示里程为118952公里,车辆出厂日期为2010年10月,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28日,年检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进行价格评估。杭州裕鼎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于作出裕鼎二手车2016第14-001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为148090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汪芬娟(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7404100028)以16600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桐庐德怡针织厂负责人陆德良所有的奥迪牌FV7203TFCVTG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以16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汪芬娟(公民身份号码),该车辆所有权自车辆交付给买受人汪芬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汪芬娟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