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7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祝盼全与郭少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盼全,郭少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697号原告:祝盼全,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郭少培,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生,住郑州市。原告祝盼全与被告郭少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祝盼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盼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祝盼全负担。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