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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7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祝盼全与郭少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盼全,郭少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697号原告:祝盼全,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郭少培,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生,住郑州市。原告祝盼全与被告郭少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祝盼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盼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祝盼全负担。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