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01民终4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和与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正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和,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正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1民终4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和,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投资区。法定代表人:何承枫。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长祥,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莆田市正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陈和。上诉人陈和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莆田市正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字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和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行亮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