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8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洪越群与郭风刚、张喜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风刚,洪越群,张喜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风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越群。委托代理人李庆和,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喜芳。上诉人郭风刚因与被上诉人洪越群、原审被告张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上诉人郭风刚书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向上诉人郭风刚寄送了开庭传票(邮寄单号为:EY448057212CN),上诉人未签收传票。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风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元,由上诉人郭风刚负担。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