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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申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贾亚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贾亚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伟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5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亚琴,女,汉族,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号。原审第三人:黄伟佳,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再审申请人贾亚琴因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3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亚琴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依职权调查相关的问题,也没有应申请人的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其采集的部分证据属变造、伪造所得,导致查明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情况说明》系申请人于2014年7月21日自被申请人处取得,随即马上向原一审法院提交,原审法院机械地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开庭审理前提供为由不予采纳,是错误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依法予以再审。本院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五)房地产测绘附图;(六)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本案中,申请人贾亚琴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审第三人向被申请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递件,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并提交了《身份证》、权属人为原审第三人的《房地产权证书》、《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办证联》、《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询问记录表》等资料。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和原审第三人提交的产权登记材料符合上述规定,并据此作出涉案商铺产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其未亲自参与产权登记的过程,涉案产权登记行为违法的问题。《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申请人签订《委托书》委托毕桂甜、黄静花办理涉案商铺的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等手续及签署有关文件,且该《公证书》经过公证程序。申请人否认公证委托的事实,但未举证证明,故黄静花据此依据上述委托办理涉案商铺的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等手续及签署有关文件应视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存档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卖双方、标的、金额均与申请人和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一致,且原《商铺买卖合同》已约定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没有违背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买卖涉案商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故被申请人采信《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发涉案商铺的产权证,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涉案商铺未实际分割或者已经特定,被诉核发产权证的行为违法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广州市花都区地籍测量队关于涉案航空商住大厦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根据被申请人房地产登记档案中广州市花都区地籍测量队《房地产分户图》显示,涉案房地产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面积、单元总建筑面积均已确定,已经分户并且明显划分了具体位置,已经分割完成,没有违反《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商铺的产权转移登记行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贾亚琴要求撤销被诉房地产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贾亚琴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亚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付庆海审判员  窦家应审判员  方丽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