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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汪忠武、汪夏华等与丁继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忠武,汪夏华,丁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汪忠武,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执行人汪夏华,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屯溪区,系汪忠武之父。被执行人丁继红,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继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继红存款146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费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