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财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财保35号之一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奇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我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辽02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诉前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姚显生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格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