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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5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鸿与杨文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杨文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5583号原告张鸿,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身份证号码(330104196811203018)。委托代理人张义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文斌,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身份证号码(33010419681111301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诉被告杨文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鸿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9元,由原告张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斌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周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