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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沈小华与湖南西城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华,湖南西城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小华。被执行人湖南西城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戴若夫。申请人沈小华与被申请人湖南西城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1110号裁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喻应祥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沈小华与被执行人湖南西城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