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民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忠平、王雪莲与张花分割共有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平,王雪莲,张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平,男,1955年10月18日生,汉族,陵川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莲,女,1949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保全,男,1952年9月6日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退休职工。系被告王雪莲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花,女,1936年2月18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上诉人王忠平、王雪莲因与被上诉人张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忠平、王雪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保全,被上诉人张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忠平、王雪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郭红洁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