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36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郑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36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梁某。被继承人郑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继承纠纷一案中,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据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协助扣划被继承人郑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继承人郑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的存款289379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2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志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