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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8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起诉人南京好快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好快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8903号起诉人:南京好快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快佳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榴新村320号02栋105室。法定代表人:吴志华,好快佳公司经理。2016年9月21日,本院收到好快佳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好快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南京皇冠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皇冠装饰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562596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12日,皇冠公司与好快佳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皇冠公司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99号的合肥兴业银行改造装潢工程转包给好快佳公司完成。工程约定总价款120万元,并按实决算。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现已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未将装潢款全部付清,故起诉要求对方支付余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由装修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南京好快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谦审 判 员  王 玫审 判 员  徐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