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济南龙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东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龙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东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177号原告:济南龙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鲁,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杨东顺,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龙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东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龙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南龙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