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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38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1983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姜某某,男,汉族,居民,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孟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