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民初1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田富钱与田贵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富钱,田贵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1346号之一原告:田富钱,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被告:田贵淦,男,1987年3月3日出生。原告田富钱与被告田贵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田富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富钱以与田贵淦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富钱撤诉。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田富钱负担。审 判 长 陈夏瑛审 判 员 陈成祯人民陪审员 陈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初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