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高长宽与荆军、潘正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宽,荆军,潘正华,张宝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273号原告:高长宽。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中。被告:荆军。被告:潘正华。被告:张宝颜。原告高长宽与被告荆军、潘正华、张宝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高长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利息41757.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被告于2014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7月14日,三被告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7月30日还清借款,如逾期还款,每日支付利息10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借故拖延。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的身份信息,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长宽的起诉。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67元,退还原告高长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