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倪月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倪月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1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大水井76号。法定代表人:杨光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月明,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诉人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倪月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3民初7547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倪月明诉称其系在重庆翰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重庆市巴南区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上班时受伤,故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应为重庆市巴南区。倪月明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