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4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亚非与李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非,李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1734号原告张亚非,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田如海,北京市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威,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张亚非与被告李威(下称各自姓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非的委托代理人田如海和被告李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非诉称:我的父母张某1、王某1于1957年5月结婚,我系二人独生女,出生于1977年4月3日。我父母婚姻存续期间,2000年参加了单位房改,以61489元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XXX号楼XXX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我的母亲王某1于2015年4月27日病逝,父亲张某1于2016年5月15日病逝。根据《继承法》规定,我是涉案房屋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但李威一直以为我办理继承手续为名,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拿走,迟迟不予返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威立即向我返还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XXX号楼XXX号房屋的所有权证。被告李威辩称:我和张亚非的父亲张某1是朋友。张亚非出嫁后不经常回家,我一直照顾张某1,他家的大事小事都是我在张罗和帮忙。张某1生前十分感动,曾表示要给我一些财物作为酬谢。我当时想以后再说,张某1就许诺其百年之后要给我一些补偿。张某1去世后,张亚非找我咨询出售涉案房屋及过户相关手续时将产权证给了我,现在产权证确在我处保管。如果张亚非愿意给我一些补偿,我就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张某1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1957年5月结婚,1977年4月3日育有一女张亚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1与外交部就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XXX号楼XXX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2000年11月18日,张某1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京房权证朝私字第XX**号成本价出售住宅)。王某1于2015年4月27日去世,其父王某2于1986年4月25日去世,其母刘某于1991年7月28日去世。张某1于2016年5月15日去世,其父张某2于1994年4月15日去世,其母李某于1994年6月18日去世。庭审中,李威认可涉案房屋产权证在其手中保管。以上事实,有外交部出具的张某1和王某1结婚证明、户口本、张某1死亡证明、双辽市公安局双山派出所出具的张某1父母的死亡证明、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建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王某1父母的死亡证明、张某1的人事档案摘抄表、涉案房屋房产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或非法扣押。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张亚非提供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本院可以认定其为张某1的合法继承人,李威占有张某1的涉案房屋产权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亚非要求李威返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李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XXX号楼XXX号房屋产权证(京房权证朝私字第XX**号)返还原告张亚非。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李威负担(原告张亚非已交纳,被告李威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亚非)。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