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国兴、陶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兴,陶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兴,务农。被执行人:陶美霞,务农。申请执行人吴国兴与被执行人陶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国兴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美霞返还借款3.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借款本金3.3万元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25元、申请执行费4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美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堂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