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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杨静与武冈市金源畜牧业有限公司、刘仲、黄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武冈市金源畜牧业有限公司,刘仲,黄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石鼓区。被执行人武冈市金源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刘仲,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黄菲,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武冈市金源畜牧业有限公司、刘仲、黄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权利人的书面申请,需对被执行人武冈市金源畜牧业有限公司、刘仲、黄菲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冈市金源畜牧业有限公司、刘仲、黄菲的银行存款1227320元;或扣留、提取其1227320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林民代理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