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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俊杰与昌庆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杰,昌庆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659号原告黄俊杰,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春松、常静,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庆松,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受理原告黄俊杰与被告昌庆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