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士杰与姜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杰,姜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2216号原告刘士杰,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军,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姜伟,男,1982年4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原告刘士杰与被告姜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刘士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士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刘士杰负担。审 判 长 郭彦阁审 判 员 宝燕燕人民陪审员 杜艳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婧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