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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贾书霞与杨力千、邢义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霞,杨力千,邢义清,安平县永龙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安平县鸿达金属网业有限公司,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561号原告贾书霞。委托代理人张瑞廷,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力千。委托代理人杨光,1980年8月1日。委托代理人刘继婵,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义清。被告安平县永龙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黄城乡徐疃村北。被告���平县鸿达金属网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县城建材街。被告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书霞诉被告杨力千、邢义清、安平县永龙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安平县鸿达金属网业有限公司、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书霞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与五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上述五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书霞撤回对被告杨力千、邢义清、安平县永龙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安平县鸿达金属网业有限公司、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8元,由原告贾书霞自愿承担。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