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贵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6年7月5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11时24分许,被告人谈某驾驶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当阳市城区鸿发置业商住楼工地大门处卸完渣土后驶出大门时挂倒门墩,砸伤行人唐涛,致唐涛头部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唐涛系车祸致脑外伤后脑功能障碍死亡。经当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谈某即拨打110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谈某已赔偿受害人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受害人亲属对谈某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公安机关关于谈某电话报警的到案说明及110报警受理单,公(当)检(尸体)字[2016]017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当公(交)事认字[2016]重第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亲属的谅解书,证人高某、王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谈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谈某能尽力赔偿受害人亲属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钢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童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