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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吴水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水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119号之一被执行人:吴水田。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丽遂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吴水田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为此,本院刑庭于2016年7月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水田应缴罚金10万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吴水田所有的集体性质房产,但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还在服刑,刑期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审 判 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姜晔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