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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付长清借款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付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长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商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