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赛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梁小红申请执行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的明、刘连成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红,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的明,刘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梁小红,女。被执行人: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的明,男。被执行人:刘连成,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 荣 丰代理审判员 : 云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尔 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