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611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因本案中原告起诉状中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经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不知去向亦不接电话,在与原告谈话要求其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交纳公告费时,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亦不交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人民法院查证仍不能确定的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占军人民陪审员 孟志强人民陪审员 丁兆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煊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