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合区与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合区,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李合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邢村。法定代表人:贺宪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38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相当于1938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喜 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琼马振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