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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安图县松江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与赵富余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松江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赵富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530号原告:安图县松江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谷凤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赵富余,男,194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松江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胜利村”)诉被告赵富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村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松江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图县松江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高万斌审 判 员  祝顺伟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