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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浠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俊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黄梅县。法定代表人王心高,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黄梅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义务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5执362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管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