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刑更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穆亚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1033号罪犯穆亚虎,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子洲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靖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亚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穆亚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七个。并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亚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超宁审 判 员 杨 阳代理审判员 李浩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