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聂平,吴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聂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6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聂某。被告人吴某。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6年3月16日被羁押,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介绍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介绍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王大应、宋剑文提出有罪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其均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吴某具有立功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一、被告人聂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嫖资人民币1200元,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欣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思 乔书记员 陈瑞琼(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