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江波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8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江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江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江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黄江波饮酒后驾驶两轮燃油车途经瑞安市汀田街道南川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时,与杨某1驾驶的二轮助力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及杨某1车上乘员潘某受伤。后被告人黄江波在瑞安市公安局莘塍交警中队被查获,并于次日3时43分许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黄江波驾驶的车辆属两轮普通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被害人潘某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眼睑皮肤裂伤及左耳廓开放性外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江波负主要责任,杨某1负次要责任。2016年9月3日,被告人黄江波及杨某1分别调解赔偿被害人潘某人民币6000元、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江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杨某1、杨某2的证言,查获经过,涉案照片及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医疗诊断证明书,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江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江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调解赔偿,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江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