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毅民、林欣等与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毅民,林欣,邓柏霖,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黄毅民,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林欣,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邓柏霖,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献猛,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85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梦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仕耀,男,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以南、建元东路以北、五号路以西融信翠湖2幢楼304室,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范康明,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斌,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毅民、林欣、邓柏霖与被告融信(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地产公司)、融信(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融信物管公司漳州分公司)恢复原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毅民、林欣、邓柏霖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献猛、被告融信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仕耀、被告融信物管公司漳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毅民、林欣、邓柏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融信地产公司、融信物管公司漳州分公司将融信·翠湖1号楼架空层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由融信地产公司、融信物管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0日,原告等业主发现,被告擅自将1#楼架空层改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原告等业主遂向被告提出主张,要求停止改变,恢复原状,但被告仍不听。原告针对1#楼架空层擅自非法改变使用功能一事与步文镇人民政府,龙文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融信地产公司等单位进行协调,要求1#楼架空层不作为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但协调未果。2015年10月10日,原告向融信地产公司、融信物管公司漳州分公司、龙文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和龙文区民政局发送《律师函》提出恢复1#楼架空层用途的请求,但并未收到恢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约,由业主共同决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架空层业主共有,被告无权擅自改变该架空层用途。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和职权擅自改变1#楼架空层的原有使用规划,还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请求下仍不恢复规划使用功能,严重损害原告在内的1#楼全体业主利益。本院认为:黄毅民、林欣、邓柏霖请求判令融信地产公司、融信物管公司漳州分公司将融信·翠湖1号楼架空层恢复原状,该项请求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依法应当由建筑区划内专有面积及人数相应比例的业主共同决定。即本案黄毅民、林欣、邓柏霖主张的权利属于融信·翠湖1号楼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决定该类事项,依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现黄毅民、林欣、邓柏霖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毅民、林欣、邓柏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