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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勇与被告赵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赵登林,张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1民初2494号原告:郭勇,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龚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昊,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登林,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张翠平,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郭勇诉被告赵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张翠平为共同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登林、张翠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登林、张翠平归还原告郭勇借款4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归还。被告张翠平与赵登林为夫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共同承担。被告赵登林、张翠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登林与被告张翠平系夫妻关系。被告赵登林向原告郭勇借款,2014年6月27日原告郭勇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赵登林中国建设银行卡帐号为X转账400000元,被告赵登林于2014年6月28日向原告郭勇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郭勇人民币肆拾万元正.借款人:赵登林建行:X2014年6月28日.”。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被告赵登林均拒不还款,原告郭勇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赵登林向原告郭勇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款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登林在原告催收后应当返还原告借款,被告未返还原告借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赵登林、张翠平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被告赵登林、张翠平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赵登林、张翠平共同承担返还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郭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登林、张翠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勇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00元,由被告赵登林、张翠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