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桂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张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823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法定代理人张亚琴。法定代理人崔智锋。被执行人张桂梅。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张桂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桂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75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执行费147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桂梅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桂梅所有的苏F×××××江淮扬天重型平板半挂车及苏F×××××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两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桂梅给付申请执行人崔某75000元,分期履行:于2016年9月15日前给付20000元,自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4月止,每月30日前给付8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案外人缪建全(身份证号码××)自愿为张桂梅上述还款义务作执行中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执行人张桂梅未按上述任意一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仍按照(2014)皋开民初字第0990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要求被执行人张桂梅承担违约金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皋开民初字第09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