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效传与陈勇、古慧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效传,陈勇,古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陈效传,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陈勇,男,住本区。被执行人古慧云,女,住本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金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