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刑更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振民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1017号罪犯张振民,男,1972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毫州市,汉族,文盲,原居住地安徽省毫州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碑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振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至二0一八年三月十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振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四十六个。并获得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振民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超宁审 判 员 杨 阳代理审判员 李浩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