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杨明象、吴早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杨明象,吴早霞,朱直品,张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21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代表人:唐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岳洪、黄婕,系原告员工。被告:杨明象,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住泰顺县。被告:吴早霞,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泰顺县。被告:朱直品,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泰顺县。被告:张婉英,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泰顺县。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杨明象、吴早霞、朱直品、张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