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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元甲、常洁与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元甲,常洁,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元甲,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洁,女,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福,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健康路。主要负责人:贾淮平,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女,该院医生。上诉人孙元甲、常洁因与被上诉人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5)谢民一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三张医嘱单能否作为鉴定依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5)谢民一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焦 波代理审判员 张靖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