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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4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付玄斌与武汉盛源国建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盛源国建劳务有限公司,付玄斌,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盛源国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小区32栋2-2室。法定代表人:朱伟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玄斌,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盛源国建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玄斌、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盛源国建劳务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盛源国建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