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4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李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4507号原告: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岐环路9号6卡之二。法定代表人:李凌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森,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强,广东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实业公司)与被告李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达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被告李森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达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价款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16年6月16日为63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座落于中山市石岐区××幸福××房的商品房,双方已于2014年7月11日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卖合同已在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手续。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9月15日或之前向原告还款13万元,逾期则被告按应付未付款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房价款8万元,至今仍未支付剩余房价款5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润达实业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3.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4.收据;5.律师函、寄信清单。被告李森承认原告润达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被告李森承认原告润达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李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房款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计6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森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春容吕叶童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