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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鹏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8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鹏,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春节至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王鹏在公主岭市响水镇致富村六组自己家中,先后五次容留翟某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翟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鹏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