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46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迎新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6372号原告:张迎新,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新,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负责人:彭华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兴,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张迎新与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迎新、被告永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茂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迎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永辉公司退还购物款32.7元并赔偿3000元;2、要求永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张迎新于2016年7月13日在永辉公司购买泉利堂玫瑰杨梅100克一袋,单价13.6元;于2016年7月13日购买老才臣玫瑰腐乳340克一瓶,单价7.8元;于2016年7月24日购买奥卡奇秋葵味苏打饼干400克一袋,单价11.3元。张迎新认为奥卡奇秋葵味苏打饼干违法添加了非转基因蛋白酶,泉利堂玫瑰杨梅和老才臣玫瑰腐乳违法添加了玫瑰花,故以上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永辉公司辩称:不同意张迎新的诉讼请求,其中非转基因蛋白酶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添加。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张迎新在永辉公司购买老才臣玫瑰腐乳340克一件和泉利堂玫瑰杨梅一件,单价分别为7.8元和13.6元。2016年7月24日,张迎新在永辉公司购买奥卡奇秋葵味苏打饼干一件,单价11.3元。老才臣玫瑰腐乳标签上标明配料中包含糖玫瑰,泉利堂玫瑰杨梅标签上标明配料中包含玫瑰花,奥卡奇秋葵味苏打饼干标签上载明配料中包含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非转基因蛋白酶)。本院认为:张迎新提供的小票可以证明其与永辉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关于非转基因蛋白酶是否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的重要信息,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商家出售的商品应准确标识食品添加剂的信息。《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用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附录A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附录F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上述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类型,对于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的物质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本案中,附录F中不包括转基因蛋白酶,即非转基因蛋白酶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关于食品中是否可以使用玫瑰花。2010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其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凉粉草(仙草)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2014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其中载明: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包括玫瑰花。根据上述规定,玫瑰花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奥卡奇秋葵味苏打饼干违法添加了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转基因蛋白酶,张迎新要求退还奥卡奇秋葵味苏打饼干货款11.3元并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迎新要求退还泉利堂玫瑰杨梅和老才臣玫瑰腐乳货款和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迎新退还货款十一元三角;二、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迎新赔偿一千元;三、驳回原告张迎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迎新负担八元(已交纳),由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负担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薛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