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初1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才良与孙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良,孙伟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567号原告王才良。被告孙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良诉被告孙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才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伟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才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王才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