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特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英华、钱耀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英华,钱耀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560号申请人:郑英华,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人:钱耀平,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英华与钱耀平关于确认司法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郑英华、钱耀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经浙江省建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钱耀平于2016年9月29日前给付申请人郑英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元;二、若申请人钱耀平未在按上述约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人郑英华有权对申请人钱耀平提供的抵押物:浙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车辆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英华与钱耀平于2016年9月22日经浙江省建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