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贞月与陈冰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贞月,陈冰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398号申请执行人黄贞月,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冰滨,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6年5月19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贞月与被执行人陈冰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冰滨应支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导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系统。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23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