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512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宫某,农民。原告于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