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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512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宫某,农民。原告于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