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冉崇山与宋明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崇山,宋明益,张仁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751号原告:冉崇山,男,194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均,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宋明益,男,194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第三人:张仁泰,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崇山诉被告宋明益、第三人张仁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崇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虎 来源:百度“”